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07-03  24

问题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选项 A、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待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B、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C、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D、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项中,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王某将3万元由借贷改为赠予时,其虽然不置可否,但根据案件的情况,他实际上已经接受,并且当时就为王某谋取了利益,应当构成受贿罪。B项中,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论处。C项中,李某非法收受了丙的财物,实施了为丙谋取利益的行为,尽管该利益并未实际兑现,但不影响受贿的成立。D项中,丁在为赵某谋取利益的时并没有向赵某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赵某的财物,也没有以后再向赵某索取财物或收受其财物的主观意图,因此案中丁的两个行为没有关联性,不应构成受贿罪。综上所述,应选A、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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