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

admin2022-10-18  21

问题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诸误杀人者,减斗杀一等;诸以力共戏杀人者,减斗杀二等;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以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致;共举重物,力所不致;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至杀伤之属,皆是)。”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该段文字折射出的意义是什么?

选项

答案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里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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