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后,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admin2014-01-15  27

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某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后,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此公司借用的甲公司运货汽车~辆,甲公司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B、出卖货物的乙公司已经发货,乙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货物,除非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
C、对此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管理人不可以取回在债权人处的质物和留置物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见,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C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可见.D选项中“不可以取回”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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