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7-03-14  27

问题 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X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规定,在两种责任竟合时,《合同法》允许权利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追究责任方式。但是,两种责任要构成竞合,必须是一种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侵权行为。王某与运输公司之间从合同法角度看是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中运输公司违约。《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B项显然是正确的。钱某作为运输公司的司机,在开车途中是被视为运输公司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因此无论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否在钱某,也无论乘客请求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均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钱某不对乘客承担责任。当然,如果钱某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运输公司可以另行追究钱某的肇事责任。因此,本题选项C是完全不可选的。尽管运输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王某所受的损害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但是,《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运输公司的侵权行为不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据此,王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选项D是正确的。从以上分析可见,运输公司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都成立,又是基于同一行为而产生,正是两种责任的竞合。选项A显然是正确的。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说明朱某违反了有关交通法规,在民事侵权的主观方面具有过错。即使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他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选项A只是一个单纯认定侵权责任是否构成的问题,并不存在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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