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

admin2016-08-15  37

问题 公民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8年1月1日知道甲的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对侵权人丙提起诉讼。2008年5月20日,乙因车祸死亡,直到2008年9月1日才由有关机关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该项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丁应当在(    )之前对丙提起诉讼。

选项 A、2009年1月1日
B、2009年5月20日
C、2009年9月1日
D、2009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 (1)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了2个月,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由原来的2009年1月1日向后顺延2个月,至200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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