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3年10月10日向B公司发出传真,欲向B公司购买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并随同传真发送了该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并提出该设备的总价款最高为800万元,请B公司在10日内给予答复,若B公司同意,双方再行

admin2010-06-29  27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3年10月10日向B公司发出传真,欲向B公司购买一套大型成套设备,并随同传真发送了该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并提出该设备的总价款最高为800万元,请B公司在10日内给予答复,若B公司同意,双方再行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B公司在10月19日给予答复接受A公司的要求,但是,A公司在接到B公司回复的第二天,传真至B公司,称其已经找到C公司订立合同,故此次不再考虑与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为此非常气愤,称其因为考虑到A公司的报价较高,为了向A公司履行合同,对其他客户发出的订立该种设备的要求都放弃了。至此,由于A公司的出尔反尔,本可以售出的设备而搁置,使B公司蒙受损失。故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
   A公司与C公司订立某大型设备的买卖合同,由于疏忽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限。设备运抵A公司后,A公司对其进行了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二年,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设备关键部位的质量存有瑕疵。按照该设备的说明书,其质量保证期为5年。
   A公司与C公司订立上述买卖合同时,为了向C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于2003年10月20日特向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A公司以其价值50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与银行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其余贷款及利息由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此D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至2005年银行贷款到期,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A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要求保证人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此时法院已经受理了对D公司申请破产的案件。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购买行为是否须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为什么?
   (2)2003年10月10日,甲公司发出传真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A公司能否取消向B公司所发信息?如果A公司在B公司向其作出回复之前,A公司能否撤销所发信息?A公司是否应当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3)C公司是否应对该设备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为什么?A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采取什么措施?
   (4)假设A公司抵押的房产发生火灾被毁,银行的抵押担保债权能否实现?如果A公司的该抵押房产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400万元的赔偿,银行的抵押担保债权能否实现,其金额有多少?如果银行放弃抵押担保,保证人D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5)D公司对A公司债务的保证为何种方式?银行能否要求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银行能否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其申报的债权数额应当是多少?

选项

答案(1)不需要。因为该项交易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行为。 (2)A公司发出传真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生效的条件。A公司不能取消向B公司发出的信息。因为该行为属于要约的撤销。《合同法》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例中,B公司对A公司的建议表示完全接受,并在要约规定的恢复期限内作出,符合承诺的条件,故B公司的行为属于承诺行为;而A公司拒绝与B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B公司作出承诺后作出,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所以A公司不能撤销要约。 A公司在B公司作出回复之前,也不能撤销已发出的信息: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不得撤销该要约。 A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A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可能成立的合同因其违背信用的做法而未能成立,使B公司遭受损失,已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应当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C公司应当对该设备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的,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本案中该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并且该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经反复查找才能发现,因此买受人A公司并无不当,理应由C公司承担质量责任:在质量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退货、重作、减少价款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银行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如果A公司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其赔偿金银行有权主张抵押权,但其权利范围仅限于保险赔偿的400万元范围之内。如果银行放弃抵押担保,保证人D公司仍然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此外,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规定,按照约定执行。 (5)D公司对A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未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所以,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破产时,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其申报债权数额为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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