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建造办公大楼的工程发包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将主体结构的工程发包给丙,丙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28

问题 甲公司将建造办公大楼的工程发包给乙,乙未经甲的同意,将主体结构的工程发包给丙,丙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乙、丙间以及丙、丁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甲有权撤销甲、乙间的建设承包合同
B、若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乙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D、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甲公司不支付给乙工程价款,丙有权以甲为被告起诉,请求甲在欠乙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丙支付工程价款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丙将工程分包给丁属于“二度分包”,丙、丁的分包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第(四)项的规定,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据此,甲有权解除甲、乙之间的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而非撤销。故A项错误。该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故B项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该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的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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