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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
admin
2013-11-07
3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交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100)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
A,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资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道国土部门作出变更某宗国有土地的变更登记,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本题中2008年3月3日是甲公司知道变更某宗国有土地登记的时间,而不能证明是丙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故选项B的说法错误。在行政诉讼中,审理对象有特定的内涵,其指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审查并进而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题中,甲公司是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虽与该行为有关,通常作为证据使用,但非此案的审理对象,法院不能把该合同是否合法作为审理对象。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涉及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属于第22条第(2)项规定的程序性事项,如需要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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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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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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