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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dmin
2012-08-16
24
问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选项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内容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题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后又发出“要约作废”函件,因此,该要约已经被乙公司撤回。至于甲公司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以及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等等过程,都发生在乙公司撤回其要约之后,这是后来甲、乙公司未能缔约成功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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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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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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