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

admin2016-04-13  26

问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第33题)

选项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开放一条流经甲、乙、丙三国的河流给丁国,对于该项条约,丙国和丁国都是第三国。丙国已经正式表示接受该义务,此项义务对丙国已经产生了约束力,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因此,丙国不能单方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B项错误。
    而丁国为接受权利的第三国,其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此项权利,故C项错误。当其没有相反意思表示时,应推定其接受了上述权利,故D项正确。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因此,当条约规定该项权利未经丁国同意不得撤销时,甲、乙、丙三国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丁国的该项权利,故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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