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付款人为丁公司,保证人为戊公司。甲公司可以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使追索权?( )

admin2014-10-29  32

问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付款人为丁公司,保证人为戊公司。甲公司可以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行使追索权?(     )

选项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

解析 票据追索权的原因票据追索权是第二次的权利,即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概括而言,追索权的对象只能是持票人的前手。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第二次性的权利。同样,追索权的原因也和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有关,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见《票据法》第61条)所以,本题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只和付款人丁公司有关,即C选项“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时持票人甲公司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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