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

admin2017-10-30  30

问题 甲公司于5月10日致函乙公司,愿意以单价1200元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型号为7411的手机1000部,乙公司也于同日致函甲公司,欲以每部1600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型号为7411的手机500部。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1个月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拒绝收货、付款。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

选项 A、合同关系未成立
B、合同关系成立
C、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D、合同关系成立但未生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要约更改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公司的回复属于对甲公司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既然甲公司未再回复,则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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