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
admin
2014-04-28
35
问题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
B
解析
所谓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或继续无必要,从而结束诉讼程序。其法定情形之一就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法律后果是不再恢复诉讼程序。本案中在二审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则其与甲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无须法院再行判决。因此,也就不存在区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的法律后果了,故B项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p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
某市A乡农户甲于2006年3月1日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自己饲养的活鸡1万只,乙公司应在3月21日前支付5万元的首期价款,甲从4月1日起分批交付,交付完毕后乙公司付清余款。3月20日,乙公司得知该市的B乡发现了鸡瘟,即致电向甲询问。甲称,尽管B乡临近A乡,
贾某是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谢某则是该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对于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谢某如何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或者应当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甲、乙和丙三人商定成立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普通合伙企业。后甲因病去世。甲的妻子丁、10岁的儿子戊是甲的继承人。则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甲与乙的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甲提出书记员丙是乙的大学同学,需要回避。该回避申请应由谁决定?
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哪些案件可以径行裁判?
随机试题
总线控制盘操作面板上设有多个手动控制单元,每个单元包括一个操作按钮和三个状态指示灯。()
Mostfamouspeoplehavesomeunusualstoryassociatedwiththeirnames.Casanova,forexample,wasalegendinhisowntime.He
关于急性膀胱炎诊断的叙述,正确的是
患者男,52岁,因“胸骨后压榨性疼痛半日”急诊入院。心电图: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为减轻患者疼痛,首选的药物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档、存放、维护和清理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制度。()
某分项工程双代号时标网络计划如下图所示,其中工作C和I的最迟完成时间分别为第( )天。
下列商品中,需求价格弹性最小的是()。
【2017上】小星判断道德问题时,不仅能依据规则,而且能出于同情和关心进行判断。根据皮亚杰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小星的道德认知发展处于()。
(2012上项管)项目经理对项目干系人进行管理。下列关于干系人管理的说法中,______不正确。
It’ssaidthemostexcitingkindofeducationisalsothemostpersonal.Nothingcan【C1】______thejoyofdiscoveringsomethi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