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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
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
admin
2022-09-19
22
问题
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
选项
A、个人信息权益
B、身份权
C、信用权
D、姓名权
答案
A
解析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益,是指个人信息本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甲公司将其出售,侵害了购房者的个人信息权益。B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包括配偶权和亲属权。本题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各种信息均不属于身份权范畴。C项,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本题中的信息并非信用,且我国民法并未规定信用权。D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并未干涉、盗用和假冒用户的姓名,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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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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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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