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题)

admin2018-03-23  16

问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2题)

选项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的设立。《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故A选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幼儿园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幼儿园,故B选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3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这意味着只要父母尚在,又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况,就不存在祖父母做监护人的可能,故C选项错误。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需要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监护权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不存在指定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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