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dmin
2012-10-28
35
问题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
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选项ABC正确。至于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条件,除通知挂失止付外,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立即申请,挂失止付并不是必要条件。故选项D错误。本题应选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Lq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情】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
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
【案情】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
莫某通过互联网认识蒋某后,以5500元人民币向蒋某购买了1100张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11万元。莫某携带此假币窜到某市,以假币购买小商品换取真人民币的方式到处作案,一共使用了52张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莫某在出售假币,并从其身
蒙某,女,34岁,某镇农民。1998年3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4岁的小孩在家之际。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
请按照《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等规定分析如下问题:赵志系甲市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乙市某部工作。其父母去世时在甲市留有私房两间,因无其他子女及亲属,赵志在继承该房以后一直将其闲置未用。赵志数年未回家乡,遂写信给其同学询问房屋情况。20
诉讼时效的中断[浙工商2018年研;南京理工2011年研]
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随机试题
下列哪项不是白色海绵状斑痣的特点
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
UCITS三号指令要求管理公司资本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低于()的“固定经营成本”。
某社区居民彭某因房子漏水与楼上居民覃某发生纠纷。虽然覃某已经整修了漏水管道,也维修了彭某受损房屋,但是彭某坚持要求覃某拆除管道并为其住房进行重新全面装修。此事经居委会、物业多次组织协调未果。社区民警小谢了解这一情况后,找到彭某进行沟通和劝解。下列说法不恰当
在回答“抗日战争为什么是持久战?最后胜利为什么是中国的呢?根据在什么地方呢?”等问题时,毛泽东指出:“中日战争不是任何别的战争,乃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和帝国主义的日本之间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进行的一个决死的战争,全部问题的根据就在这里。”毛泽东所说的“全部
Whenshopkeeperswanttolurecustomersintobuyingaparticularproduct,theytypicallyofferitatadiscount.Accordingtoa
YouaregoingtostudyabroadandshareanapartmentwithJohn,alocalstudent.Writehimane-mailtotellhimaboutyourli
下列语句中使用的布局管理器,当改变容器大小,组件大小不会随着一起改变的选项是()。
Likemanypeople,I’vealwaysseentheOlympicsasthe"main"sportingeventheldeveryfouryears—theheadlineact—andthePara
【S1】【S5】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