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65,多)

admin2014-02-18  25

问题 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65,多)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解析 A项主要考查了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的关系。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一般情况下,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行为均成立犯罪,但这并不绝对。有时,一方成立受贿罪,但对方不成立行贿罪。比如,在索贿的场合,受贿人构成受贿罪,如果对方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不成立行贿罪。因为我国刑法要求成立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有时,一方成立行贿罪,但对方不成立受贿罪。比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就不构成受贿罪。所以,A项错误。  
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如果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仍构成行贿罪,只有在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不构成行贿罪。故B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因很简单,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通常可以发现相应的受贿犯罪,这样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故刑法给予了比一般自首更宽的“待遇”。C项错误。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注意:这是针对自然人受贿而言的,称为斡旋受贿,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3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