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9题)

admin2017-03-14  29

问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79题)

选项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 一个完整的破产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破产宣告为界限。破产宣告前为第一阶段,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大程序并列,发生在破产程序的第一阶段;破产宣告后为第二阶段,如果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还清债务,或者第三人愿意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在第一阶段重整或和解成功,则不出现第二阶段破产程序即告终结。本题中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即进入第二阶段,不可能再回到第一阶段中的重整或和解程序即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故A项正确。当选。
    破产的三大程序,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用:(1)当事人选用破产清算程序的。首先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和解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和解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也可以转化为重整程序。此外,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则清算程序转化为重整程序。重整成功的,破产程序终结,重整失败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2)当事人直接选用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因此D项说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明显错误,不当选。
    根据《破产法》第2、7条及第95条的规定可知.破产的三大程序,其申请人和申请条件是不同的:清算程序申请人及申请条件为:第一,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权申请破产清算;第二,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申请条件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债务人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申请人为:第一,债务人和债权人在上述条件下即可申请重整:第二,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程序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因此,C项认为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的说法正确,当选。和解程序的申请条件同破产清算程序,但申请人仅为债务人,债权人不得申请和解。故B项认为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是正确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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