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70题,多选

admin2018-06-23  24

问题 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70题,多选)

选项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
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本题中,夏某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选项A、C:《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l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其他股东”都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A、C正确。
    选项B:虽然马某不是股东、董高或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按照公司法规定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但是,马某未经榴风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转出到他人账户,属于对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且这一行为与夏某共同为之,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榴风公司有权请求马某与夏某承担连带责任。B正确。
    选项D:《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此规定,债权人是请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补足出资”的责任,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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