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朱红因躲避债务,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6年后因思念家乡,偷偷回到家中,方才得知一年前其妻方芳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张峰,朱红与方芳的9岁女儿朱录已由莫湘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朱红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并会

admin2013-12-28  24

问题 2002年3月,朱红因躲避债务,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6年后因思念家乡,偷偷回到家中,方才得知一年前其妻方芳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张峰,朱红与方芳的9岁女儿朱录已由莫湘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朱红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并会得到支持?(    )

选项 A、请求法院确认方芳与张峰的婚姻关系无效
B、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C、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
D、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莫湘对朱录的收养关系

答案2,4

解析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B、C项中所主张的权利有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而A、D项中所主张的权利则与法律相冲突,不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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