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康达公司因海通商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其支付80万元货款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海通商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货款,但它对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分别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和30万元,遂向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admin2009-01-14  49

问题 1999年3月康达公司因海通商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向其支付80万元货款的义务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海通商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货款,但它对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分别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和30万元,遂向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发出履行通知,并同时送达海通商贸。蓝天、大地两家公司并无异议,但海通商贸接到通知后,声明放弃其对蓝天公司的债权,并将大地公司的还款日期延缓了半年。这种情况下,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不得对蓝天、大地公司强制执行
B、海通商贸公司的声明无效
C、如果蓝天、大地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D、如果蓝天、大地公司不履行债务,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答案2,8

解析 《民诉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据上述法条及相关理论,可知B、D项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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