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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00元,以自己的一台诺基亚N95手机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某日,丙与甲聚会时,丙误将甲的手机当作自己的手机拿走了。回家后,丙的妹妹丁因外出约会,擅自将该手机带走,不料在回家途中,遭遇戊的抢劫,手机被戊抢走。案件一直未破。1年后
甲向乙借款2000元,以自己的一台诺基亚N95手机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某日,丙与甲聚会时,丙误将甲的手机当作自己的手机拿走了。回家后,丙的妹妹丁因外出约会,擅自将该手机带走,不料在回家途中,遭遇戊的抢劫,手机被戊抢走。案件一直未破。1年后
admin
2010-06-20
29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00元,以自己的一台诺基亚N95手机设定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某日,丙与甲聚会时,丙误将甲的手机当作自己的手机拿走了。回家后,丙的妹妹丁因外出约会,擅自将该手机带走,不料在回家途中,遭遇戊的抢劫,手机被戊抢走。案件一直未破。1年后,戊被捉拿归案。有权对该手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是:
选项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占有人返还请求权和所有人返还请求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人的占有物被非法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占有人应为原占有人,非法侵占的人为现占有人。本题中,非法占有人即为戊,原占有人为丙和丁。但依《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占有人的该项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因该1年期间已过,故丙、丁均无权请求返还原物。而乙为抵押权人,不为占有人,故无权主张该占有返还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为所有权人,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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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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