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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强奸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孙某是朋友关系,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赵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孙某认识,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赵某的回避申请。问:在本案
在一起强奸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孙某是朋友关系,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赵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孙某认识,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赵某的回避申请。问:在本案
admin
2017-05-25
28
问题
在一起强奸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孙某是朋友关系,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赵某的回避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孙某认识,但不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赵某的回避申请。问:在本案件中赵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处理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
本案中,赵某在回避申请中提出的回避理由,并不必然导致书记员刘某的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刘某与被害人孙某认识,属于第四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单纯“与本案当事人具有其他关系”,尚不能成为应当回避的理由,只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这种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才能成为回避的理由。 本案中,合议庭对赵某的回避申请所作的处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在提起公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此在审判阶段,审判长和合议庭无权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本案中,合议庭对被告人赵某提出的回避申请,没有提交本院院长决定,而是直接驳回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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