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2012年卷三77题)

admin2018-07-27  25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未作规定的制度?(2012年卷三77题)

选项 A、公益诉讼制度
B、恶意诉讼规制制度
C、检察监督中的抗诉制度
D、诉讼保全制度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并不是2012年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该题是对2012年新修《民事诉讼法》的一种预热性考查。但它并未超纲,实际上考查的还是旧民诉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中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恶意诉讼规制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这三项制度属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新增内容(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00条、第112~113条)。但是,检查监督中的抗诉制度是有规定的。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因此,本题答案应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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