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2006年试卷三第73题)

admin2015-06-17  35

问题 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2006年试卷三第73题)

选项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支票的特殊规则。
    B项,依据《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B项甲公司在丁银行处实有的存款低于其签发的支票金额,该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项正确。
    D项,依据《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该支票出票日为2006年3月2日,应在2006年3月12日前提示付款。丙公司于2006年3月17日请求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D项正确。
    A、C项考点一致,依据《票据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该在当日足额付款。”因此,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故A、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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