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以下行为中,哪些会导致行为的所得收入归人公司或者被公司没收?( )

admin2014-04-28  29

问题 太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以下行为中,哪些会导致行为的所得收入归人公司或者被公司没收?(    )

选项 A、董事长王某自己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所获得的收益
B、执行董事何某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C、总经理张某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D、副总经理李某,将亲戚梁某的物资高价卖给公司所得到的收益

答案1,2,4,8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ABCD都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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