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3题)

admin2015-05-08  24

问题 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63题)

选项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 甲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其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这一行为说明甲是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渎职犯罪。所以,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选项A正确。
    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他人完全没有规范意识,仅仅是被利用的纯粹的工具的罪犯。乙是警察,显然不可能是被甲利用的、纯粹的工具。乙和甲是共犯关系。所以,甲不是间接正犯。
    甲指使乙违法使丙无罪,甲只有一个实行行为,故不应实行数罪并罚。选项C错误。
    乙的行为确实同时触犯了3个罪名。但是,(1)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特别法优先。所以不能认定乙构成滥用职权罪。(2)乙的徇私枉法行为同时触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对此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由于后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所以前罪是重罪。故,对乙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选项D正确。
    陷阱点拨:关于选项B,我们再补充一个考点。如果乙确实是被利用的,例如是被欺骗的,那么甲能否成立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仍然不能!徇私枉法罪是身份犯,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正犯。间接正犯也是正犯,甲是副县长,不可能成为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即使乙不构成犯罪,甲的行为也只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限于篇幅。我们对这个问题就不展开论述了。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参阅张能宝主编的《司法考试专用讲义》中关于教唆犯的论述。
    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主体应限于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通过毁灭、伪造证据的方法实施枉法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应从一重罪(徇私枉法罪)论处。未具体承办案件和未指示、指挥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与一般公民通谋,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一般公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重罪(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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