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一家娱乐公司,欲与服务员陈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遂强行奸淫了陈某。后为了招揽顾客,组织女服务员卖淫,并雇用李某管理她们。“嫖客”王某遭陈某拒绝,让李某教训一下她。陈某在李某和王某的暴力威胁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dmin2014-05-30  42

问题 张某经营一家娱乐公司,欲与服务员陈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遂强行奸淫了陈某。后为了招揽顾客,组织女服务员卖淫,并雇用李某管理她们。“嫖客”王某遭陈某拒绝,让李某教训一下她。陈某在李某和王某的暴力威胁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选项 A、张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是加重处罚情节
B、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是从犯
C、王某的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D、李某和王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

答案4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处罚。本条规定限于强奸行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本案中,张某的强奸行为和强迫卖淫行为没有牵连关系,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
   从共犯理论亡看,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是共犯关系,但《刑法》第358条专门规定了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因而优先适用,不再认定协助者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看家、管账或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李某管理卖淫女并强迫陈某卖淫,是协助组织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B、D项错误。
   刑法没有把嫖娼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王某在嫖娼过程中,以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性质已经由嫖娼转化为强奸,但是其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C项正确。
   李某和王某共同使用威胁手段,致使陈某违背自己意志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这个行为本身属于共同的强奸行为,故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李某的帮助强奸行为包括在其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中,不单独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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