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

admin2022-03-15  25

问题 刘某和洪某夫妇于1956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50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山地承包、工厂经营活动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1993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毛毛。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2003年6月在承包山地的一次滑坡事故中,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由毛毛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
B、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C、应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D、毛毛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

答案B

解析 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遗憾的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毛毛,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毛毛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
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的份额。《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毛毛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毛毛的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毛毛的祖父母)死亡时,毛毛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毛毛一人,因此,毛毛有权独立地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
需要强调的是: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不是因为毛毛与乙、丙、丁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因为被代位继承人甲与乙、丙、丁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只有毛毛一人。假设甲有两个子女毛毛和甜甜,那么,两个代位继承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甲的应继份额,也就是说,不管代位继承人人数的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一份遗产。
最后,代位继承要求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假设甲对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丧失了继承权,那么,毛毛则没有了代位继承权。不过,毛毛作为未成年人,如果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对此,《继承法意见》第28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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