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打算申请破产清算,就此事咨询李律师,李律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dmin2013-12-28  27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打算申请破产清算,就此事咨询李律师,李律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选项 A、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叮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而不必先申请破产
C、如果债权人中清破产。则公司就不能申请重整,所以公司应当尽早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D、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一概不得对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

答案4,8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A正确,不应选。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正确,不应选;C错误,应当选。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D错误,应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t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