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50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3

问题 某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下列做法,哪一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一50题,单选)

选项 A、经审查后指派律师担任甲的代理人,并根据甲的经济情况免除其80%的律师服务费
B、指派律师担任乙的辩护人以后,乙自行另外委托辩护人,故决定终止对乙的法律援助
C、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本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辩护人
D、经审查后认为丁的经济状况较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拒绝向其提供法律咨询

答案B

解析 《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故A项仅免除80%的律师服务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是完全免费才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第3项规定,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后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故B项是正确的,应选。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为未成年人指派非律师担任辩护人是不合法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若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不需要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故D项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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