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6题)

admin2014-02-27  21

问题 某区城管局以甲摆摊卖“麻辣烫”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甲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46题)

选项 A、扣押甲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李某殴打甲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C、因甲被打伤,扣押甲物品的行为违法
D、甲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答案B

解析 关于A选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相对人拒不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本题中不存在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甲也并不存在逾期未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前提,某区城管局的扣押行为也不是为了达到义务履行的状态,而仅是为了制止甲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扣押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某区城管局扣押甲的物品行为,是对公民财产的暂时性控制,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此,选项A错误。
    关于B选项,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和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本题中,某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李某在实施扣押的过程中将甲打伤,李某代表的是区城管局这一行政主体。在行使扣押职权的过程中致甲人身权益受损,并且该行为并没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李某打伤甲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B选项正确。
    关于C选项,甲被打伤是执法人员李某实施扣押行为的过程中造成的后果,扣押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应从扣押行为产生的依据来判断,即以城管局扣押物品的原因来判断执法人员李某实施扣押行为是否违法,而不应当以扣押行为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倒推来判断扣押行为的合法性。选项C混淆了因果关系,为错误选项。
    关于D选项,《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本题中执法人员李某是在实施扣押时将甲打伤,因其是在行使行政职权,不属于个人行为。根据上引法条,执法人员李某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甲身体伤害,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不应当由李某个人赔偿,故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Jz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