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煤气公司与乙煤炭公司签订60万吨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150元/吨。履行期限1999年1月5日―2000年1月4日,每月交付5万吨。由于疏忽,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4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

admin2009-02-14  26

问题 甲煤气公司与乙煤炭公司签订60万吨精煤买卖合同。约定:精煤单价150元/吨。履行期限1999年1月5日―2000年1月4日,每月交付5万吨。由于疏忽,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签订后,乙连续向甲供货4个月,总计20万吨。但甲一直未付款,乙随即要求:甲支付前4个月贷款,同时以后8个月的供货,乙送一次货甲交付一次货款;同时,甲负担乙前四个月给甲公司运送煤炭的运费2万元。甲公司拒绝。问乙煤炭公司是否有权拒绝送货,2万元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

选项 A、乙有权拒绝;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无权拒绝;甲公司承担
C、乙公司无权拒绝;乙公司承担
D、乙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承担

答案8

解析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本案中,甲、乙就履行费用的负担未作约定,但乙负责向甲供应煤炭。在这个角度上,乙是履行义务人,因而,乙前4个月向甲公司运输精煤,所花费的2万元运费,应由乙承担,但以后8个月的运输费用,甲、乙公司可以继续协商解决。合同中付款时间、方式未作约定,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交易习惯确定。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甲、乙双方互负债务(交付煤炭、支付价款),且债务履行未规定先后顺序,因而应同时履行,乙方在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前有权拒绝向甲交付煤炭。因此,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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