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

admin2013-11-07  34

问题 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3)

选项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解析 要正确回答本题首要的是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性质。本题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某县政府,其请求是某县政府履行保护其债权的职责,因而本案是一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履行之诉,而不是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和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之诉,也不是改变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之诉。在确定案件的性质之后,分析本题就会变得简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的被告是某县政府,而案件的性质是要求某县政府履行保护原告债权的履行之诉,与“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无关,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一些考生没有掌握这一最新规定,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8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为本题没有提供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是否适宜的情况,选项A的说法太绝对,是错误的,从而作出错误判断。本题中,某银行与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经终审判决作出认定,具有既判力,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认定,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如前所析,本题所涉及案件属履行之诉,法院在此类案件中能作出的判决形式有三类:一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成立,且履行有意义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履行(《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二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诉法解释》第56条);三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判决(《行诉法解释》第57条)。而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须从三方面判断:一是被告是否有法定职责;二是被告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三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客观理由。本题中,原告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选项C的说法明显是错误的,其错误在于本题所涉及的案件性质是履行之诉,某县政府的复函不是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法院对复函的合法性作出裁判显然是错误的。本题是选择错误说法,故选项C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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