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

admin2015-05-22  29

问题 材料:2007年以来,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造成了深刻影响,面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下降、信用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增大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在《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例一:2007年8月,同升市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同升市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2亿元人民币。近1年时间,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外贸公司遂向同升市法院申请执行。
    同升市法院执行法官李某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除一些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的财产外,尚持有上市股票ZX科技3000万股,遂进行了查封。当时股票的市值每股仅3元多,如抛售可得9000余万元。李法官综合分析市场大势,认为ZX科技不仅近期会有送股,而且还有上涨可能,主张股票升值后择机出售。李法官的这一想法得到了同升市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一致支持,也取得了外贸公司的同意。
    此后1年多时间,ZX科技先后2次送股,被查封的股票数量达到了4000多万股,股值上涨到7元多。李法官请示法院领导后,速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交涉以当时市场价格强制卖出股票,所得钱款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张某所欠本金及利息。
    例二:2007年6月,中都市法院陆续受理了湘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湘妃公司”)等单位申请执行太平洋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太平洋公司”)10余起欠款纠纷案,标的约2000万元。执行法官张某查明,太平洋公司主业是水族馆,因经营不善已歇业,除剩有4年期的水族馆经营使用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张法官经过对水族馆项目前景谨慎评估后,经请示法院领导,决定在经营使用权上想办法,敦促被执行人寻找新的投资合作人,盘活资产。张法官主动找到最大债权人湘妃公司,经细致工作,使其接受水族馆资产及其经营使用权,以抵偿该公司的1500余万元债权。同时,湘妃公司另行支付部分款项给法院,由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经张法官努力,还为太平洋公司找到一家私营企业注入资金,使太平洋公司重新焕发了生机。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在执行中还采取了“债权入股”或“债转股”等灵活执行措施,社会上形象地将此表述为“放水养鱼让鱼活”。但对于执行法官涉入股市、推动企业运作等做法,网上时有质疑,法院内部也不无疑虑。(2011年试卷四第7题)
    问题:
    1.从正确把握案件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效统一的角度,评价法院(法官)在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
    2.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原则,对案件执行中的上述做法进行分析。
    答题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1.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全面履行义务所达到的效果。执行工作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严格依据法律,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是指执行行为及执行结果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主要指公众和社会对执行效果的认可程度。 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法院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要坚持个案平衡的原则。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不能只是笼统地按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执行,而应该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中涉及的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平衡,然后在合法原则下采取一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方法。如案例一李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对债务人的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封,使债务人不能够自由地处分财产,这是依法执行的体现;而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其通过综合分析市场,等到股票增值的时候再抛售,这样不仅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同时也保护了债务人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例二张法官,一方面能够严格依法执行,另一方面又积极帮助债务人盘活企业,不仅推进了案件的执行,而且救活了债务人,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要做到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坚持依法执行与灵活性原则相结合,既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适用法律,又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注:本题为开放型题目,参考答案仅提供了答题角度之一,考生可自行提出角度分析论证。) 2.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本题中两位法官对案件执行的做法既实现了法的社会作用,又体现了法的良好实施。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在社会生活领域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作用。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实施,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本题中,李法官和张法官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了涉人股市和推动企业运作的措施,一方面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全部实现,充分平等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体现了法在社会生活领域调整社会关系方面起到的社会作用和法的良好实施。 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本题中两位法官对案件执行的做法在实体上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上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都是对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尊重。本题中,李法官和张法官对执行标的物采取的执行措施均是经债权人同意的,不仅体现了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体现了诉讼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本题中两位法官对案件执行的做法体现了效益原则,效益原则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本案中李法官执行涉人股市,张法官推动企业运作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的做法体现了商事领域的效益原则,最大化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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