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乔某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被害人周某的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有争议,经质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乔某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被害人周某的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有争议,经质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
2009-01-15
21
问题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乔某故意伤害案时,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被害人周某的人身伤害鉴定结论有争议,经质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医院进行重新鉴定
B、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C、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D、聘请大学的专家进行鉴定
答案
2
解析
本题考《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也规定,对上述鉴定结论,经质证,有疑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因此,只有B项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vK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国惊奇公司的创新科技产品经常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该公司向乙国的投资包含了专利转让,甲、乙两国均为《巴黎公约》和《华盛顿公约》(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的英文简称为ICSID)的成员。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4年3月申请破产,且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半年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借款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结果恰遇股市动荡,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份额。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东霖公司向忠谙公司购买一个元器件,应付价款960元。东霖公司为付款开出一张支票,因金额较小,财务人员不小心将票据金额仅填写了数码的“¥960元”,没有记载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忠谙公司业务员也没细看,拿到支票后就放入文件袋。关于该支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张三诉李四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进行中,张三将合同转让给王五,王五欲参加诉讼,下列对当事人表述正确的是?
杨某购买菜刀1把,欲去教训其前女友的现男友黄某。一日畅某至某宾馆用菜刀砍伤了黄某的左颈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杨某为阻止黄某报案,乘其不敢反抗之际,将黄某的两部手机拿走,同时,还劫走旧钱包1个。杨某打开钱包后未发现财物,又怕手机有定位,遂将上述手机及钱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引起基坑支护破坏的原因有()。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最大缺点是()。
患者,男性,38岁。持续高热,相对缓脉,检查发现脾肿大、白细胞减少、皮肤出现玫瑰疹。则该患者进行灌肠操作时错误的是
通过蛋白激酶A通路发挥作用的激素是
A.血府逐淤汤B.导痰汤C.六君子汤D.六味地黄汤合百合固金汤E.生脉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指出,房地产交易包括()。
假定股票市场一年后可能出现5种情况,每种情况所对应的概率和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在做出惩戒员工的决策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表现形式有()。
最大摄氧量是评定人体有氧工作能力的客观指标。()
Sevenyearsago,whenIwasvisitingGermany,Imetwithanofficialwhoexplainedtomethatthecountryhadaperfectsolutio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