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2009—卷二—42,单)

admin2014-07-03  21

问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2009—卷二—42,单)

选项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B

解析 《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该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11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本题中,A、C项中,调入的对象分别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调入行政机关后均担任领导职务,因此属于公务员的调任情形。故A、C项不选。该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本题中,B项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由于担任的是书记员,不属于领导职务,也不属于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因此不属于公务员的调任。法院书记员属于辅助性的岗位,因此属于聘任制,而不是公务员的交流。故B项当选。   
     该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D项的情形属于公务员的挂职锻炼,故D项不选。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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