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2010—卷二—26,多)

admin2014-02-25  41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2010—卷二—26,多)

选项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答案B,C

解析 逮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出现法定情形,应当予以解除。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4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②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③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综上所述,选项A、D属于“可以”变更的情形,选项B、C属于“应当”变更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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