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欲新建一幢办公大楼,井就此项目向社会发布了招标公告。U、V、W、X四家建筑工程公司向其表达了投标意向。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09-01-19  50

问题 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欲新建一幢办公大楼,井就此项目向社会发布了招标公告。U、V、W、X四家建筑工程公司向其表达了投标意向。下列做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某市支行有权要求各方在投标书中详细列明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主要机械设备
B、U公司计划在中标后将该大楼主体工程转包给T公司,并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载明
C、V公司与w公司拟组成联合体共同竟标,其中V公司具备甲级建筑资格,w公司具备乙级资格,投标书中该联合体的建筑工程资格列为乙级
D、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某市支行要求U公司与X公司必须组成联合体承揽该项目,否则取消其竞标资格

答案1,4

解析 A项,《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本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因此某市支行所要求列明的项目都是必须的,也是合法的。B项,该法第30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因而本项中u公司欲将主体工作转包他人是不合法的,即使其在投标书中列明了,也同样不被允许。C项,根据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故V公司与w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的建筑资格应以水准较低的w公司的水平确定,即为乙级。本项正确。D项,该法第31条第4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本项中某市支行的要求实质上属于对投标人的强制,为法律所明确禁止,因而本项不能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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