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

admin2012-11-11  24

问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销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1)——(4)题。(2010年试卷三第97——100题)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解析 关于二审中对新增诉讼请求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可知,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或是直接裁定发回重审。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
   关于共有财产的处分,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应当注意,这里的处分行为不仅包括转让,还包括抵押、出租等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在本案中,由于共同共有人甲、乙对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如果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属于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须经另一方共同共有人乙同意。因此,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选项D正确。应当指出的是,本题案情表述也有不严密之处,即本题没有明确表明甲、乙对房屋成立的是共同共有关系。如果甲、乙对房屋成立的是按份共有关系,由于题目未有双方对房屋占有份额的具体信息,因而无法对一方共有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需经另一方同意作出判断。
    [陷阱点拨]本题的难点在于选项D。很多考生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可知,处分行为指的是转让行为,本题中对房屋的出租或解除租赁的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因此无需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这部分考生之所以没能作出正确选择,主要还是由于没能准确理解《物权法》第97条所规定的处分行为的含义。事实上,转让只是财产处分行为中的一种,处分行为还包括对财产的抵押、出租等行为。因此,如果本案中的甲要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应经过乙的同意。还有一部分考生认为,甲要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的请求,无需经过甲的同意,理由在于,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可知,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有权自行提出上诉,无需经过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同意。这部分考生则主要犯了没有仔细审题的错误。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甲提起上诉请求的确无需经过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同意,但根据选项D的表述可知,选项D并非要求考生对甲提出这一上诉请求是否需经乙同意作出判断,而是要求考生对甲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请求的实现是否需经乙同意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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