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为美国人,因在中国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admin2014-04-02  25

问题 汤姆为美国人,因在中国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哪些做法是错误的?

选项 A、法院准许汤姆委托其美国好友著名大律师查里斯作为其辩护人,但规定查里斯不许以律师身份辩护,法院只将其作为普通的辩护人
B、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汤姆以合议庭中的某一审判员为受害人的大学好友为由向法庭申请其回避,该法庭以汤姆不享有此诉讼权利为由驳回了其回避申请
C、该法庭驳回汤姆回避申请的决定书使用中文书写,并附有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英文文本
D、该法庭要求汤姆承担翻译的费用

答案A,B,C

解析 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韵规定,对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B项错误,因为根据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汤姆和我国的诉讼参与人同样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法院却剥夺了其权利。依《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应当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外国籍被告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C项错误,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PMz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