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

admin2013-09-05  38

问题 乾隆五十一年,四川发生一起杀人案: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因赴集市买苞谷遂结伴同行。途中山洞避雨,宋万田提议二人赌钱。后宋万田得赢,唐达根将钱如数送上。归途,宋万田再次提议赌钱,唐达根得赢。宋万田声称唐达根耍骗不肯给钱,唐达根与之争吵进而双方互殴,争斗中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依据《大清律例》及《大清律辑注》,你认为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犯下列哪些罪行?(卷一/2010年第58题)

选项 A、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
B、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谋杀”
C、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斗殴杀”
D、唐达根系无怨恨杀人动机,“以力共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戏杀”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2010年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每年新增加的知识点,应试者需要特别注意。本题虽然是对清代法律的考查,但是需要对唐代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即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本题中,唐达根系没有预谋、临时起意将宋万田打死,应定“故杀”。因此,A项的表述可以成立。
    明、清两代法律中的“谋杀”概念渊源已久。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必要共犯。从《唐律疏议》中我们可以看到,谋杀首先被定义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在《唐律》中谋杀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即谋杀不再是必要共犯,单独一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因此,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人”条依然将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所以,为了对各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明律继承了唐律的做法。在《大明律.名例律》中这样解释“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可见,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明律也承认一个人也可以成为谋杀罪的主体,而且明律中对一个人进行的谋杀即单独谋杀的解释与唐律也基本相同。到了清代,我国传统社会谋杀的概念已经定型,即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故杀是没有预谋、突然起意的故意杀人。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谋杀和故杀的根本标准。同时,谋杀又包括共同谋杀和单独谋杀。本案中,唐达根系与宋万田争吵、互殴争斗中将宋万田打死,并非唐达根系恼羞成怒欲夺赌钱故意将宋万田打死,故不符合。因此,B项的表述不能成立。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唐达根与宋万田本不相识,结伴同行时赌钱发生纠纷,唐达根系无心之下斗殴中不期将宋万田打死,唐达根有可能被官府认定为“斗殴杀”。因此,C项的表述可以成立。
    D项为干扰项。唐律中的“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本案中,唐达根与宋万田路遇赌钱而引起争执,唐达根确无怨恨杀人动机,但是也不属于“以力共戏”状况,不符合“戏杀”的规定,唐达根将宋万田打死不应定为“戏杀”。因此,D项的表述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分析,AC选项的表述可以成立,符合题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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