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

admin2013-12-28  34

问题 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

选项 A、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
B、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
C、法院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该期限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D、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应根据案情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据此,A选项正确。该法第8条的规定:“关于二审新的证据举证期限的问题。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据此,B选项正确。第5条规定:“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据此,C选项错误。第7条规定:“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35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据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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