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王张,乙公司已将该厉严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长菜被告的确定,下列

admin2014-12-04  35

问题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王张,乙公司已将该厉严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长菜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49题)

选项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过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依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现为第227条)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题中,丙银行作为案外人对房产主张抵押权遭到了被执行人乙公司的否认,因此,丙银行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题A、B、C三选项说法错误,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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