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

admin2012-12-10  2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下列问题。(2011年试卷三第86一91题)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答案D

解析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利益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方某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客人受损所采取的必要的合理措施,由此造成的赵某的损害应当属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即应当由逆行的摩托车车主承担责任。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t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