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0)

admin2017-03-16  32

问题 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80)

选项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解析 本题选项A涉及行政行为的委托,自《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委托加以规范以来,行政委托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行政许可法》只允许委托给行政机关,而《行政强制法》明确禁止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委托。《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故选项A的说法错误。《行政强制法》第25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据此,选项B、D的说法错误。一《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此规定明确查封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与查封不同,扣押的财物可以由行政机关实际占有,通常无需交由第三人保管。不过,此规定未禁止扣押的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民事诉讼法》未明确扣押的财物可交由他人保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可以交由他人保管。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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