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

admin2017-03-28  27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8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下列题。(2011—卷三—86—91,任)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C

解析 乙、丙订立合同之时,甲尚未将药材交付给乙,因此乙当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所订合同效力待定,但依据2012年《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该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况且,在后来的事情发展中,由于甲事后向丙交付了药材,构成对该合同的追认,该合同有效更是无疑。故A、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至于为甲公司设定的义务,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由第三人履行的约定,是对乙丙合同的履行方式的约定,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因为无论有效无效,丙都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且,“由甲交付”是乙丙之间的约定,甲并未作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形成一个法律行为,自然也谈不上效力问题(有行为才能谈行为效力问题)。故B选项错误。本题旧题新作,答案为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I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