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dmin
2014-04-28
38
问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
选项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
A,C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补偿,故选项A正确。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以婚后自己收入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B错误。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故选项C正确。本题中,张某并非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C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
东方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房屋竣工后,东方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收房,收房后,张某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无法使用,因此,向东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在交涉过程中,房屋因地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意外发现丁某依然生存。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请问: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丁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甲诉乙人身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乙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故意拖延。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者达成和解协议,由乙一次性付给甲8万元,并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半年后,乙发现一主要证据可证明损失是由甲自身的原因造成,遂向法院申
甲诉乙人身侵权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乙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故意拖延。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者达成和解协议,由乙一次性付给甲8万元,并履行完毕,判决生效半年后,乙发现一主要证据可证明损失是由甲自身的原因造成,遂向法院申
某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一项法律的个别条款在适用上存在某些困难,并认为有必要对该条款作出法律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该省人大常委会正确的做法是: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随机试题
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药卡托普利的化学结构是
料位最高时,料位计指示也最高,这时探头接收到的射线最强。()
在德育教育中,对学生要坚持(),(),(),()的方针。
股骨颈骨折病人术后第2周可进行
垂体病变引起丘脑上部病变引起
乳岩情志郁结证的用方是乳岩气血虚弱证的用方是
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 )。
浙江三雕包括()。
强制储蓄效应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以自有的10台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还特别约定:(1)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则该10台笔记本电脑即转移给乙所有,甲不得对此提出异议;(2)在乙占有期间,乙可以出租、使用该10台笔记本电脑,所得收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