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2017/3/99)

admin2021-05-28  103

问题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2017/3/99)

选项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不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由此可知,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A选项认为“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违反法律的规定,不选。
    选项B应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故,选项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正确,应选。
    选项C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由法律规定可知,环境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若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故,选项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正确。
    选项D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由法律的规定可知,在公益诉讼中,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公开,如果协议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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