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admin2009-03-15  29

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选项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B、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C、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D、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答案A,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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